私募股权基金新规初成 提升政策扶持与法律监管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11-10 阅读次数:
一部被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行业(VC/PE行业)翘首企盼已久的法规,正待破茧而出。
11月19日,一场汇集十余位创投大佬的闭门座谈会,在深圳悄然进行。刚刚在出席深圳创业投资论坛并受托做主旨演讲之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私募基金工作小组组长刘健钧在该座谈会上,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了业内的意见。
11月初,这部被认为将在未来深刻影响中国VC/PE行业的法规已经送至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等13个部委征求意见。
据参与上述深圳闭门会的多位业内人士透露,上述管理条例较此前出台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监管法规更为全面和系统,在政策执行层面配套制度较多,具有比当前监管政策更严格的惩罚措施,对创投企业的扶持政策方面也增加了较多的可操作性,核心理念是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与法律监管体系效能。
新规草案初成
“这次深圳闭门会的参会者包括深创投、达晨创投、东方富海、创东方等十余家创投机构的负责人,组织者为深圳创投公会会长王守仁,刘健钧及私募基金工作小组另一成员也参加了闭门会。”深圳的一家创投机构合伙人称。
今年8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正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拟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调整范围。
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整体的思路将是市场主导、适度监管的理念,基金行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两个层面进行登记备案,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并建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牌照制并不会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起草的私募监管法规仍然是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全部纳入到了其中。
上述管理条例是在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部分的内容。尽管创业投资也可理解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业务类型,但由于创业投资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前国家出台的部分法规中也有明确对创业投资的规定,因此,在监管办法中,创业投资也被单列出来予以强调。
王守仁则表示,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应该对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进行单独的立法规范,通过一部法规要调整多个不同类型的行业仍然面临配套细则的难题。
此外,上述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将从机构主体、产品及从业人员三个方面进行监管;基金协会将建立从业者的诚信档案;合格投资人制度仍然将延续,但和此前发改委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投资金额至少为1000万元的较高门槛相比,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标准有望大幅下降。
王守仁也表示,尽管和其他部委间仍然还存有很多争议,但该草案将会在明年推出。
监管将从适度转为适度而有效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这是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11月25日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研讨会上给出的一组数据。
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的现象曾一度异常严重,这也让监管层颇为困扰。而刘健钧在之前一天深圳创业投资论坛的主旨演讲中也表示,近年来,创业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违规运作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监管体系的效力不足。”刘健钧称。
拟出台的上述监管法规也意味着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将有所加强。
“刘健钧在演讲中也解释了为何应出台更高层次的管理法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法行为破坏行业发展的环境。将监管从过去的适度提升为适度而有效,才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为合法、正规的投资机构赢得发展空间和政策扶持。”上述深圳一家投资机构的合伙人称。
在此次深圳创业投资论坛的演讲中,刘健钧特意谈到了原有监管法规的效力不足之处。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确立了体现“适度监管”原则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管理体制,但是受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监管的效力不足。
而与此同时,在政策扶持体系方面的效能不足也被提及。一是国家财税部门虽然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但该项政策尚只能适用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首先必须在基金和投资者两个环节承担双重税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2007年初出台的,可是2008年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使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进一步打了一个大折扣。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早在2008年即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但是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迄今还没有正式设立和运作。三是在工商登记、投资退出等环节上甚至存在政策障碍。
在证监会起草的上述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对政策扶持创投行业的发展也会有所推动,如包括协调统一各类投资基金基础性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让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能够得到实际性的政策扶持;推动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尽快实际运作,更好地起到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9)条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中明确提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在第(18)条完善税收制度中明确又强调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新形势下,财税部门对地方PE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已是必然。因此,加快制订适当而统一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已日益迫切。”一位接近财税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王守仁也坦言,尽管此前出台了一些针对创业投资扶持的政策法规,但是由于部门门户之见等诸多原因,实际上这些扶持政策往往难以落地,配套的实施细则一直处于缺乏状态,而在明确证监会主导监管后,一些不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将会被清理,对创业投资的扶持也将有更明确的细则可落地。
11月19日,一场汇集十余位创投大佬的闭门座谈会,在深圳悄然进行。刚刚在出席深圳创业投资论坛并受托做主旨演讲之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私募基金工作小组组长刘健钧在该座谈会上,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了业内的意见。
11月初,这部被认为将在未来深刻影响中国VC/PE行业的法规已经送至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等13个部委征求意见。
据参与上述深圳闭门会的多位业内人士透露,上述管理条例较此前出台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监管法规更为全面和系统,在政策执行层面配套制度较多,具有比当前监管政策更严格的惩罚措施,对创投企业的扶持政策方面也增加了较多的可操作性,核心理念是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与法律监管体系效能。
新规草案初成
“这次深圳闭门会的参会者包括深创投、达晨创投、东方富海、创东方等十余家创投机构的负责人,组织者为深圳创投公会会长王守仁,刘健钧及私募基金工作小组另一成员也参加了闭门会。”深圳的一家创投机构合伙人称。
今年8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正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拟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调整范围。
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整体的思路将是市场主导、适度监管的理念,基金行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两个层面进行登记备案,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并建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牌照制并不会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起草的私募监管法规仍然是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全部纳入到了其中。
上述管理条例是在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部分的内容。尽管创业投资也可理解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业务类型,但由于创业投资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前国家出台的部分法规中也有明确对创业投资的规定,因此,在监管办法中,创业投资也被单列出来予以强调。
王守仁则表示,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应该对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进行单独的立法规范,通过一部法规要调整多个不同类型的行业仍然面临配套细则的难题。
此外,上述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将从机构主体、产品及从业人员三个方面进行监管;基金协会将建立从业者的诚信档案;合格投资人制度仍然将延续,但和此前发改委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投资金额至少为1000万元的较高门槛相比,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标准有望大幅下降。
王守仁也表示,尽管和其他部委间仍然还存有很多争议,但该草案将会在明年推出。
监管将从适度转为适度而有效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这是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11月25日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研讨会上给出的一组数据。
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的现象曾一度异常严重,这也让监管层颇为困扰。而刘健钧在之前一天深圳创业投资论坛的主旨演讲中也表示,近年来,创业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违规运作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监管体系的效力不足。”刘健钧称。
拟出台的上述监管法规也意味着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将有所加强。
“刘健钧在演讲中也解释了为何应出台更高层次的管理法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法行为破坏行业发展的环境。将监管从过去的适度提升为适度而有效,才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为合法、正规的投资机构赢得发展空间和政策扶持。”上述深圳一家投资机构的合伙人称。
在此次深圳创业投资论坛的演讲中,刘健钧特意谈到了原有监管法规的效力不足之处。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确立了体现“适度监管”原则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管理体制,但是受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监管的效力不足。
而与此同时,在政策扶持体系方面的效能不足也被提及。一是国家财税部门虽然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但该项政策尚只能适用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首先必须在基金和投资者两个环节承担双重税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2007年初出台的,可是2008年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使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进一步打了一个大折扣。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早在2008年即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但是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迄今还没有正式设立和运作。三是在工商登记、投资退出等环节上甚至存在政策障碍。
在证监会起草的上述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对政策扶持创投行业的发展也会有所推动,如包括协调统一各类投资基金基础性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让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能够得到实际性的政策扶持;推动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尽快实际运作,更好地起到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9)条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中明确提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在第(18)条完善税收制度中明确又强调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新形势下,财税部门对地方PE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已是必然。因此,加快制订适当而统一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已日益迫切。”一位接近财税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王守仁也坦言,尽管此前出台了一些针对创业投资扶持的政策法规,但是由于部门门户之见等诸多原因,实际上这些扶持政策往往难以落地,配套的实施细则一直处于缺乏状态,而在明确证监会主导监管后,一些不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将会被清理,对创业投资的扶持也将有更明确的细则可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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