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高法典型案例:落实意定监护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01 阅读次数:
来源:(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2 落实意定监护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老年人杨某与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杨某的配偶去世后,杨某由配偶之侄卢某照顾。经过公证,杨某与卢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某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卢某担任其监护人,管理杨某财产,安排其养老、就医等事宜。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杨某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卢某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杨某已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经卢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系重度失能人员。杨某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确认杨某意识不清醒,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卢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担任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已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应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与卢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结合杨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他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周延保障老年人权益。实践中,不少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导致产生实际需求时无法享受此项权利,引发监护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愿,依法支持意定监护,彰显了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认识、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监护,让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 专长:民事诉讼,法律顾问
电话:1822619724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 (2025年)郭某存诉某铁路公司、某铁路局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采矿权人主张以其自行委托相关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价值确定依据的处理规则
- (2025年)柴某诉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2024年)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024年)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应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 (2024年)青岛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