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豫1724民初67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12-08 阅读次数:
付某与汪某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阳县人民法院
(2023)豫1724民初6737号
2023年12月18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原告付某与被告汪某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汪某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殿伟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不当得利70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050为本金,按年利率30%,从2023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5日,虾皮跨境电商平台客服带着原告在该平台存钱,承诺存一个月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在被告的指导下,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用本人手机将7050元通过本人建设网上银行跨行转账到被告中国民生银行卡里,有手机银行转账回执证明7050切实转到了汪某路的私人银行卡里,原告在该平台提现时,发现网页打不开了,原被告之间无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务关系,被告所收的此笔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汪某路辩称: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汪某路与2022年10月29日以帮信罪,被批捕,在此期间,被告的银行卡已经被***查封,原告的行为与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款项,被告并未实际占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5日,原告根据推送链接进入投资理财平台“虾皮电商跨境平台,根据客服引导进行操作,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本人建设网上银行跨行转账将手机上的7050元款项转入被告汪某路的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卡号为6226********)。后原告打不开该链接,要求被告汪某路返还该款项。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互不相识,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汪某路、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原告付某的该笔欠款项不属于刑事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明细、民事诉讼建议函、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汪某路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05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汪某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付某705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永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雅晴
- 专长:民事诉讼,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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