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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志豪律师事务所杨柳青律师亲办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11-17 阅读次数:

周仲勋诉被告蒋四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6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5-11
法  官:  张广君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周仲勋
被  告: 蒋四海
原告代理律师: 李子宽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杨柳青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刘理 [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仲勋,男,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子宽、杨柳青,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四海,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仲勋诉被告蒋四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仲勋撤回对被告蒋四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广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卜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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