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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行申15373号未履行判后答疑的职责问题,不属于原审审判程序应处事项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1-23 阅读次数:

杨某良、河南省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15373号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杨某良因诉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良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不合法,未开庭、未询问、未质证,剥夺申请人的辨护权。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未答复,明显存在不作为。三、原审认定内部管理适用法律错误,违背司法监督行政的立法目的。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履行判后答疑职责,存在审判程序不合规定。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良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履行职责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其实质是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督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为。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杨某良的诉请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一、二审并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杨某良关于原审未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而杨某良主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履行判后答疑的职责问题,不属于原审审判程序应处事项,亦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

综上,杨某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相波

审判员谢勇

审判员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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