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办室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05-07 阅读次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办室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通知
(中府办〔2009〕8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专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时,明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图纸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并在许可证附件“其他面积”一栏中明确面积,并办理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交承诺书,承诺移交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四、市房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只作登记无需办证也不作公摊)。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要求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六、本通知发布前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参照以上条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办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府办〔2009〕8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专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时,明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图纸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并在许可证附件“其他面积”一栏中明确面积,并办理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交承诺书,承诺移交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四、市房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只作登记无需办证也不作公摊)。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要求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六、本通知发布前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参照以上条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办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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