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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72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0804民初7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2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希顺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蒋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希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希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希顺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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