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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30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宾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桂0126民初3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3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天福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拖内配件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天福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天福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天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天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东兴

代理审判员莫伟康

代理审判员梁圆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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