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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保4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临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681执保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6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娄洪德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临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资本金14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刘爱国、娄月霞以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X1号房屋房籍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吉0681财保19号裁定书对该款予以冻结1年,现已临近冻结期限,娄洪德申请续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娄洪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临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资本金14万元,冻结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

2、查封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X1号房屋房籍,查封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期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书面申请,逾期财产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来逢君

审判员刘大兴

人民陪审员田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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