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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91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984民初9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18

审理经过

原告魏年生与被告汉川市住宅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魏年生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年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汉川市住宅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河清

审判员胡敬中

审判员蒋正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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