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7)川0132民初182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0132民初18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7

审理经过

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靳真明、易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怀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韵婵


上一篇:(2016)辽1402民初2635号房屋拆迁...

下一篇:(2017)京民申2976号房屋拆迁安置...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