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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263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1402民初263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女与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兴女撤回对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兴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志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佟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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