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721民特35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曹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1721民特3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4-25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县人民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李文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曹县人民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李文标因拆迁安置纠纷,于2018年4月25日经曹青菏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曹县人民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2018年1月至6月份房屋安置费6234.72元;李文标后续安置费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执行。
申请人李文标于安置房交付时,负责做好李路林、李文龙的拆迁工作。
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曹县人民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李文标于2018年4月25日经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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