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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348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黔0402民初348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0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祥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本案想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想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15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2元,由原告蔡庆祥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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