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336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0602民初33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27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兴明、刘改香与被告东胜区就业服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义务,支付原告拆迁房屋的过渡费6万元(3000元×20个月)。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拆迁原告旧址房屋,安置新房,进行产权置换。2011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过渡期从2011年3月24日开始,过渡期为30个月,过渡费标准为每月3000元。如不能按期交付安置的房屋,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顺延计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规定按期腾出了房屋,被告开始拆迁。当时被告只给付了原告24个月的过渡费即7.2万元。后期过渡费从2013年3月24日至实际交房日为6万元。关于支付后期过渡费一事,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可被告一拖再拖,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兴明、刘改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郭兴明、刘改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乐
-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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