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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4784-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0181民初478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2-1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与被告俞祥国、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平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吴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翟华菁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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