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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5号之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07民初17815号之一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31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欣诉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被告辩称

2017年10月20日,被告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水一村项目合作合同书》系申请人朱哲、黄卓钧、深圳市闽泰浩晟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而签订合同时,被告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且该合同也是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两被告所在地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好

人民陪审员蔡彬彬

人民陪审员蔡凤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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