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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14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3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51民初214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02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利仁与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利仁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利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计3,062元,由原告王利仁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顾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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