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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324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103民初132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05

审理经过

原告潘慧云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潘慧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慧云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慧云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阳元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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