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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109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新2323民初109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0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州神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州神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神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州神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1元,邮寄费88.8元,合计2819.8元(按规定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州神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连波

代理审判员李孟坤

人民陪审员潘进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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