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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78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1012民初47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1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华与被告扬州市航道管理处、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华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国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蔡国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第荣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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