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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167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811民初16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富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永富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永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永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雍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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