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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执14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123执1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3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维强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关于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二、被执行人按照每月1000元向原告王维强支付过渡费(从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向王维强交付回迁房屋。未执行。关于继续履行《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向申请人交付回迁房,因至2016年5月26日博雅小镇小区仍未能交付标的房屋,现无可供执行房屋。待房屋交付后继续执行。关于被执人按照每月1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过渡费一项,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树芳经多次寻找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和林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福

审判员刘锦瑞

审判员麦拉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武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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