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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66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丛民初字第6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2-02-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民诉被告李刚民、被告秦秀芹、被告丛台区柳林桥乡东庄村民委员会、被告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民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聚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聚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聚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新军

人民陪审员苑宝生

人民陪审员薛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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