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26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丛民初字第2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2-02-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民诉被告秦秀芹、邯郸市丛台区东庄村村委会、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民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聚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聚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李聚民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燕萍
审判员胡梅芳
人民陪审员薛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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