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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26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丛民初字第2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2-02-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民诉被告秦秀芹、邯郸市丛台区东庄村村委会、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民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聚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聚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李聚民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燕萍

审判员胡梅芳

人民陪审员薛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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