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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568-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和民初字第56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6-24

审理经过

原告吕志远与被告斯诺贝尔房产、斯诺贝尔房产和静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斯诺贝尔房产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被告斯诺贝尔房产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且被告斯诺贝尔房产住所地在库尔勒市,本案应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物系不动产,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斯诺贝尔房产异议申请不成立。关于被告斯诺贝尔房产提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的异议,属于案件实体审查部分暨开庭审理查明的内容,故在本裁定中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巴州斯诺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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