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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初字第256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内中民初字第25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8-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云、宋日淑诉被告王启才、内江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云、宋日淑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启才、内江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华云、宋日淑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华云、宋日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赵华云、宋日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孝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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