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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杨民(行)初字第1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杨民(行)初字第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9-10-2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娥诉被告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被告陈妙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月娥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月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由原告周月娥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艺萍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磊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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