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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滨民一初字第58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8)滨民一初字第58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8-12-2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诉被告来生寿、陆凤金、费小花、来海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9元,由原告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文刚

审判员叶伟

人民陪审员马燕芬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孔乐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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