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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16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1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16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2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井碧与被上诉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邦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乡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01号民事判决书。徐井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

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本院受理后,作出缓交上诉费至本案审结前的决定。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徐井碧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案自动撤诉处理。徐井碧于2015年11月5日签收,后徐井碧未在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井碧提出上诉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鸣晓

代理审判员陈洁婷

代理审判员吴学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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