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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古一初字第9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平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平民古一初字第9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2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顺林、武东来与被告武彦彦、刘海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顺林、武东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顺林、武东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顺林、武东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顺林、武东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书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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