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6)皖1322民初33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1322民初3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2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亮诉被告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萧县人民政府、萧县交通运输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亮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德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德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凯莉


上一篇:(2016)鲁02民终1690号房屋拆迁安...

下一篇:(2015)立民终字第68号房屋拆迁安...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