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1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2-22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地产集团诉被告马俊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地产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俊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地产集团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俊卿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地产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段雪培


上一篇:(2005)沈民(2)房终字第919号因...

下一篇:(2015)遵市法民再终字第33号房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