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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沈民(2)房终字第919号因拆迁安置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9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5-08-31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仲阳因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房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田仲阳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卓琦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曹桂岩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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