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行)初字第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0)崇民(行)初字第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0-05-13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诉被告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金某减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沈丽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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