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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1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3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新民初字第9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平顶山市新华区王庄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甲、平顶山市新华区王庄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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