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3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3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3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1-09-0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源与被告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源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春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玉萍
审判员甄方民
审判员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膺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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