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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3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3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3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1-09-0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源与被告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源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春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玉萍

审判员甄方民

审判员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膺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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