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418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2-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12民初41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27
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杰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东小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小马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晓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振杰,被告东小马庄村委会的负责人宋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杨振杰诉称:2014年11月,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东小马庄村开始拆迁,除安置了楼房,2014年12月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奖励协议书,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提前搬家奖、合法利用土地等各种奖励共计821000元。签订协议同时,给付了20万元,但其余款项,直到现在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多次询问,催要都没有结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安置奖励款621000元,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迟延给付的利息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东小马庄村委会辩称:原告的奖励协议及金额我方认可,该奖励协议当时签订的背景就是当时为了尽快推进拆迁,镇政府主管拆迁任宝霞、**当时把村民代表召集在镇里开会,在会上给大家宣读拆迁方案和村里的拆迁协议,大家听到这两个协议,觉得能接受才同意的。当时宣读的时候还说45个工作日钱就会给到位,现在又说是审计过后45个工作日到位,实际上现在基本都审计了,现在还是没有给钱。拆迁的钱分两笔,一笔是通过土储、拆迁办;一笔是通过村里给,拆迁方案上是土储给的钱,村里的奖励协议是村里给钱。原告主张的是村里奖励给的钱,土储的钱已经给原告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杨振杰与东小马庄村委会签订奖励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为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步伐,推动梨园镇一体化建设,经村委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对积极支持本村拆迁的村民给予以下各项奖励:提前搬家奖10万元、合法利用土地5万元、节约装修奖7万元、独生子女奖40万元、房屋出租补助费10万元、配合拆迁领取钥匙奖10万元、搬家租车补费0.1万元,共计821000元。后原告的房屋被拆除,被告先期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庭审中,被告称现在村委会没有钱,故剩余拆迁款项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奖励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与东小马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拆迁款项。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关于原告主张的拆迁补偿款迟延给付利息,因协议书未明确约定给付时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东小马庄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杨振杰剩余奖励费共计人民币六十二万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杨振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5元,由原告杨振杰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东小马庄村民委员会负担5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秋爽
-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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