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买卖存风险,提前找专业合肥律师咨询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4-08 阅读次数:
林靖 2004年,丰台区刘先生因房屋拆迁分到3套回迁安置房,将其中一套卖给了王女士。同年12月,王女士就向刘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万元。王女士、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这套房屋在能办理产权证后,直接将房产证办给王女士。同月,王女士与物业公司办理了物业交割手续,拿到钥匙后精心装修房子,满心欢喜地入住至今。
购买回迁房 过户索赔偿
去年9月,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过户了,王女士联系刘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此时房价飞涨,刘先生反悔了,称卖房时其妻不知情,断然拒绝配合过户。
刘先生还找到开发商,把回迁房购房发票的付款人信息都改成了他妻子的名字。王女士说,依据开发商公示的房屋过户需提交的手续,如果直接给她办理产权证,购房发票的名称就必须是王女士本人。发票名字改了,她就没法直接办理产权证了。
王女士不禁忧心忡忡地问:“当时没签正式的买卖合同,我买回迁房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效?要是对方一直不配合过户,我可怎么办?”
房屋可以直接过户给王女士
合肥律师认为,虽然本案中王女士和刘先生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具体来说,王女士已于2004年12月向刘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刘先生也履行了交付义务,已经将房屋交给王女士实际占有及使用,因而双方的买卖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合肥律师指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前手出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加登记权利人(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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