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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颖律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关键点分析-何时签?如何签?签署后果?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10 阅读次数: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以适用和完善。自2016年试点、2018年立法确认到2019年指导意见发布,该制度已深刻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模式。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认罪认罚制度,直接关系到罪责的承担。本文将从当事人和辩方角度,剖析认罪认罚制度的关键要点。

 一、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

认罪认罚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表示认罪认罚,但每个阶段的实质意义又存在着差别。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不涉及量刑,因此主要体现的是认罪悔罪态度。

审查起诉阶段,这是认罪认罚适用的核心阶段,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是否签署具结书、如何协商,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刑事责任承担。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会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除非存在明显不当,法院通常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二、认罪认罚的适用率

 根据检察机关公布的办案数据:2023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7.5%。2024年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6.9%,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96.9%。高适用率意味着当事人需更谨慎对待,避免因草率签署而丧失辩护空间。

三、签署具结书前的考量

1.认为自己无罪:即没有客观犯罪行为或者主观无故意、过失,此种情况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签。

2.认罪,但对刑期有异议:由于认罪认罚是一种协商制度,不论检察官意见如何,可综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等对刑期提出意见,以期争取到更轻的量刑。辩方要提前对该事实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期有一定了解和把握,如通过计算刑期和检索案例,做到心中有数。

3.认罪,但不认罪名:此种情况要结合量刑来看,如果对量刑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罪名轻重相仿,综合评估可以考虑签署。

四、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

这项制度核心环节在检察机关,没有认罪认罚制度时,检察机关可以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可采纳可不采纳。而认罪认罚制度下,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产生了决定最终刑罚的效果。那么,如此重要的量刑建议,能否协商?前文也已提及,答案是肯定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这个过程中,辩方应充分把握时机,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到更大的从宽幅度。

     协商时,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如果适用缓刑,要写在具结书上,检察官口头承诺“法院如果判缓刑,检察机关不会有意见”,没有效力。《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五、具结书签署的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后果清晰可见,检察机关的建议在无明显不当时,法院基本上就按照建议来判。

六、具结书签署后的反悔风险

具结书签过后,有权反悔,但是要承担反悔的不利后果。反悔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庭审中,被告人表示不认罪认罚。此种情形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撤回从宽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而从宽建议撤回后,法院结合之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往往予以加重处罚。第二种情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由于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二审面临加刑风险。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得当可最大限度从宽处罚,适用不当则可能丧失辩护机会,因此当事人和辩方应谨慎对待,在认罪前提下,争取运用该制度获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作者简介:

李晓颖律师,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曾有九年检察工作经历,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合同纠纷。联系方式:1872698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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