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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谚语:法律不强人所难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9-28 阅读次数:

西方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说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理论。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


苏义飞: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


(2024年)宁某永等17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因慑于传销组织内部规则而参与实施共同犯罪的胁从犯认定标准法律不强人所难,但也绝不允许假借意志不自由而推脱罪责;法律不要求本案无作为义务的被告人对被害人施以救助,但可期待本案各被告人对被害人不予加害,故本案各被告人应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4年)卢某某诉某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扣留车辆时车载货物的处理权:“法律不强人所难”,既包括不强相对人所难,也应当包括不强执法机关所难。对于被扣留的家用小轿车中的少量物品,相对人自行带走或处理,完全在其能力范围内。而在相对人拒绝带走或故意不处理的情况下,如要求交警部门必须履行组织变卖或拍卖程序,从现实可行性和执法成本等各方面考量,均达到了强人所难的程度。

(2023年)某公司诉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审慎与善意:“法律不强人所难”。某公司虽然客观上存在“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其再次处罚既不符合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也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要求。文昌市环境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未能全面考虑污水处理厂“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未全面考虑违法行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事后的补救完善等因素,裁量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法律不应强人所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将违法行为客观原因与主观过错等因素与情节纳入考量范围,衡量处罚的必要性,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坚持过罚相当,体现善意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能以罚代管。

    

张明楷认为,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被上升为刑法理论,也就是如今刑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谓期待可能性,通俗地讲,就是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相反,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任,因而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故事: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一百多年前德国一个著名的案件——癖马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一位马车夫在受雇期间驾驭两匹马拉的马车,其中一匹马比较野,会影响马车夫驾驶马车。马车夫和雇主对这匹马的缺点都很清楚,马车夫也曾向雇主提出更换这匹马,但雇主不同意。后来有一天,这匹马真的出了问题,马车夫想拉缰绳但根本拉不住,马向前飞跑,导致行人受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原判法院宣告无罪,检察官不服,提出抗诉,案件被移至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德意志最高法院驳回了检察官的抗诉,理由是:认定过失责任不能只凭马车夫曾经认识到“驾驭有恶癖的马可能会伤害行人”,还要考虑他当时能不能基于这种认识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这匹马。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显然不能期待马车夫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这匹马,所以他不负过失责任。也就是说,由于不能期待马车夫实施其他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过失责任。这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的判例。在这个判例中,法官并没有刻板地适用法律,而是考虑到了马车夫当时的为难处境,考虑到了人性的弱点。

(2019)最高法民终1636号裁判文书中也有引用:面对永昌公司强行出货,中铁昆明分公司采取了用车辆堵塞厂库出口通道、阻止料场装载机生产操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等措施加以阻止。中铁昆明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其采取的上述自助措施已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的利益,应当认定其已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中铁昆明分公司主动采取的措施也恰能说明,当质押物价值低于最低监管值时,其并未给与永昌公司提货或换货。“法律不强人所难。”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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