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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2-07-28 阅读次数: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相对的法律谚语。

2014年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刘洪波的观点认为:在法律框架内,人可以做法律没禁止的事情,因为做了没有法律后果,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等于“即要为”。如男女通奸,法无禁止,不能说“即可为”。法无禁止的,还可能天理有所禁、教义有所禁、风俗有所禁、礼仪有所禁、交往规则有所禁,如此等等。

最高法的判决书也有引用过这句谚语。

(2016)最高法民终第422号判决书:“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规定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十五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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