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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炀、聂朋雷承办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公安机关撤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1-05-31 阅读次数:

 一、承办律师简介

夏炀,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金亚太刑辩团队专职律师,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聂朋雷律师,金亚太刑辩团队实习律师,前安徽省某地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科科长。

二、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李某某在A省H市F县向该县食盐零售商户批发L牌和D牌食盐,L牌和D牌食盐系由S省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H市盐务局执法人员以李某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非法经营食盐为由两次查扣食盐共计60余吨。2018年3月,H市盐务局以查扣食盐检测出高氯酸铵为由移送H市公安局P区分局,P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2019年8月,P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P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发生在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过渡期,具有典型意义。

三、辩护简化过程

(一)接受委托,快速介入。辩护人介入时,正值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迅速复制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寻找辩点。

(二)收集证据,加强沟通。结合案情,辩护人向当事人和生产企业收集如下证据:一是收集H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H市D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李某某分别就盐务局两次执法行为向H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盐务局住所地H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书和判决书均确认盐务局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二是收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销售食盐资质证明,证明涉案食盐的生产企业有生产销售资质;三是收集生产企业有关涉案食盐出厂自检报告,下载食用盐国家标准文书,证明涉案食盐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四是收集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所做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盐符合国家标准,不含有高氯酸铵;五是收集李某某是生产企业A省分公司职工的证明和社保证明,证明李某某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从事销售活动,并非个人行为。辩护人携带上述证据到检察机关找到承办检察官,面对面沟通,就如何提交证据和案件焦点问题达成初步共识。

(三)抓住战机,提交证据。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辩护人携带证据与承办警官沟通。辩护人提出如下观点:一是盐务局两次执法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李某某的销售食盐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涉嫌非法经营;二是基于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食盐送检行为同样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检测;三是因H市盐务局和H市盐业公司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H市盐业公司与生产企业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在犯罪嫌疑人或第三方见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H市盐业公司抽检存放在H市F县盐业公司仓库的涉案食盐并送检,送检主体、程序不合法;四是H市盐务局聘请的X市检测公司有虚假宣传、超范围鉴定的劣迹;五是H市盐务局送X市检测公司检测的样品是散盐,无法证明来自涉案食盐;六是生产企业派人在H市盐务局的见证下,抽取涉案食盐样品,分别送检B市研究院和Q市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是符合国家标准和不含有高氯酸铵;七是介绍咨询高校爆破专业人员及查询相关资料得知,高氯酸铵是强氧化剂,用于制炸药、焰火,并用作分析试剂等,一般不会用于食品添加,添加高氯酸铵不能为食盐销售、谋取更多经济利益有任何正面作用,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多风险,无法推定国有食盐生产企业具有向食盐中添加高氯酸铵的主观故意和李某某明知。最后,辩护人要求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的证据。

(四)强化信心,力促撤案。在距补充侦查一个月即将到期的时候,辩护人接到承办警官电话,告知可能重新委托鉴定,请生产企业和李某某到场见证。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也在考虑是继续移送审查起诉还是撤销案件的问题,此时正处于关键时期。辩护人在征求李某某和生产企业张总的意见后,向公安机关回复:一是生产企业和李某某愿意配合,且只要生产企业派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保证涉案食盐检测结果不含有高氯酸铵;二是即便检测出含有高氯酸铵,也可能是意外事件;三是本案即便移送审查起诉,极有可能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四是涉案食盐保存在F县食盐仓库,距今已有两年时间,可能会有污染、变质及其它化学反应,不具备检测条件,检测结果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目的在于强化我方信心,说服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无需再浪费司法资源。11月8日,H市公安局P区分局以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本案。

四、结案感言

(一)李某某成为了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中保守派与创新派斗争的牺牲品。

(二)收集与提交证据成为本案能够获得撤销决定的关键。

(三)辩护人要在公安机关顾虑重重、诉与不诉的重要时期紧盯不放,争取最好的结果。

(四)本案之所以能够依法撤销,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审慎态度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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