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央法(蚌埠)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30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35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央法(蚌埠)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9日
皖司许〔2022〕12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21日
便捷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