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李航律师就职安徽牧青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2-28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4〕8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谢媛媛、李航、马静缘: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牧青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牧青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0日


上一篇:乔路律师就职北京大成(合肥)律师...

下一篇:张晓营律师就职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

便捷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