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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琛律师就职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11-29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50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贺琛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兼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人)                  

贺琛     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任选业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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