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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律师就职安徽川皓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1-28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4〕2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江、李福连、李泽林: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川皓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川晧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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