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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型敲诈勒索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做无罪辩护成功撤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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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罪名】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

苏义飞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经过】

2021年初Z某女认识B某男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到2023年初,B某男提出分手,Z某女不同意分手,双方多次在电话中吵架,女方在电话中索要分手费40万元,并提到要闹到B某男单位,不给分手费要杀了B某男全家。B某男为了分手同意支付40万元,事后B某男家人知道此事,后悔支付40万元,以电话录音作为敲诈勒索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Z某女进行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及结果】

苏义飞律师接受Z某女家人的委托后,初步分析正常恋爱关系索要分手费不构成犯罪,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参与调解,最终促成男女双方和解。双方矛盾消除后,苏义飞律师申请公安机关撤案未获同意,又向检察院提交撤案监督申请书,检察院认可律师的观点,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在2024年3月底律师和Z某女终于等到了公安机关撤案决定书。委托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主动送来一面锦旗。

【律师观点】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前提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达到非常害怕的程度,正常情侣分手吵架,分手费讨价还价的谈判,或者无理纠缠的行为使对方产生困惑,一般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关于索要恋爱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刑事判决书分析,无一例外都是针对婚外情或者同性恋等非正常恋爱关系,受害人担心曝光会影响名誉,心理产生恐惧支而付分手费。正常恋爱关系通过曝光、纠缠并不会产生恐惧,因此,裁判文书网关于正常恋爱关系分手费纠纷均是民事判决书。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虽不受法律保护,但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就像彩礼一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综合考虑各方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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