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判决书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0-01-12 阅读次数:
网友:公开判决书是否构成侵权?
苏义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如下,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便于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上述价值的实现,均要求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基于信息保护而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必须做到内容真实。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是,由于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在与公共利益关系不是很密切或确有必要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予以特别保护的部分案件中,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化处理。这些案件包括以下三大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
南方都市报曾经报道一篇张贴判决书被起诉案例(记者卢冬红 通讯员余志红 冯小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市中院认为张贴法院判决书内容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驳回原告上诉,维持海珠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马某某和温某某是海珠区某小区的住户,广州市某房产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曾因物业管理收费问题诉至法院。去年7月18日及今年1月21日,广州市某房产公司在未经得马某某和温某某的同意下,先后两次将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张贴在该小区的公告栏里。
马某某和温某某认为,该房产公司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法院的判决书擅自张贴在该小区内,使他们的姓名、年龄、组织等基本情况公告于大庭广众之下,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和隐私权,因此在今年初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海珠区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向他们道歉,并赔偿每人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某和温某某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及名誉权,具有使用其姓氏及名字的专有权利,并有权制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姓名。被告该房产公司虽然在其管理的小区范围内张贴了法院就其与两原告因该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所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书,但法院的判决书是针对原、被告争议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评价,且判决书中的内容并无涉及两原告的隐私,公开该文书亦不会降低社会公众对两原告的总体评价。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侵权后果,于是于4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温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马某某、温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经审理认为,由于判决书中所涉及个人年龄、住址等情况尚不属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所以,该房产公司公开判决书内容并不构成侵犯马某某和温某某的隐私权,遂驳回马某某和温某某的上诉,维持海珠区法院的原判。
先点新媒报道一篇关于央视公开一份处罚决定书被起诉侵权案列:
央视惹上了麻烦,被一名律师罗某告了。
罗某认为央视一则报道其“霸铺”的新闻,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将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所谓的“霸铺”报道,到底怎么回事?法院依据什么做出判决?一起往下看。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8日,在一趟武昌开往上海南的Z25次列车上,身为职业律师的50岁的男子罗某购买了一张短途卧铺车票到站后,却拒绝下车,也不愿意补票,硬“霸”在卧铺车厢拒不下车,并恶言相向,乘客无奈只好找来列车员。
期间,罗某拒绝列车员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显得情绪激动。劝说无效之后,工作人员随即携摄像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录,但却让这名男子的情绪更加的激烈,竟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语言辱骂。
随后警方赶到,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将其带到派出所调查,罗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武汉铁警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在派出所内罗某依旧嚣张,对民警说:“你法律书读太少了,知道吗?”
2018年12月11日,央视四套、央视二套相关栏目分别对男子嚣张“霸铺”事件及拒补票、扰乱秩序被行拘的事件进行了新闻报道。
但身为律师的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就将央视起诉至法院。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他在火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依据有铁路警方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央视的报道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原则。
另外,央视在报道中已经对他进行隐名和打马赛克的处理,尽到了一定的审慎保护义务,央视报道及评论行为合法。
罗某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本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相应后果。法院认为,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这一大前提下,罗某提出了名誉权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所以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关于其提出的赔偿侵权损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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