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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04-25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合肥知名律师苏义飞点评: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规定被后来的证据规定所取代。在公开场合,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可做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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